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893号
原告: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C2878H,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780068178,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偿付人民币337098.6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多次合作关系。2019年1月2日,被告确认差欠原告人民币337098.68元,并向原告开具江苏银行转账支票,可被告账户无款,致使无法兑现。此后,原告和被告多次协商还款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盐城市**产业园**楼,且原告的住所地亦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境内,故本案应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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