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9089号之二
原告:武进经发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仕尚村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WMRTP02。
经营者:**,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镇南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802318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武进经发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进经发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进经发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40元,由原告武进经发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