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时代众志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时代众志科技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民初9715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时代众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紫阳。
被告:***。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骅骝。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明。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时代众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远澳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穗天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南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时代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远澳物流有限公司、南通穗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紫阳、被告都邦保险南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22时53分,***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港大新镇平北路路口时,车内所载树木撞击该路口的监控设备(该设备施工单位:时代公司),造成监控设备损坏。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2018年6月5日被大新中队查获。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时代公司被损坏的设备经评估价格为15800元,目前已经维修完毕。
被告***未作答辩。
都邦保险南通公司辩称,我们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驾驶的车辆牵引车在我们公司投保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和交强险,我方未垫付费用。我方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异议,但因事故责任书中注明***在事故发生后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了我司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责任条款,我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22时53分,***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苏F×××××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港大新镇平北路路口时,车内所载树木撞击该路口的监控设备(该设备施工单位:时代公司),造成监控设备损坏。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2018年6月5日被大新中队查获。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车辆并无明显颠簸或者车辆行驶受阻等异常情况,事故后***并无下车查看或者探望的举动,其驾驶事故车辆继续以常速行驶。2018年5月18日,张家港市睿达价格评估公司对时代公司的设备损失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评估监控设备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5800元。目前,时代公司已经将上述设备维修完毕。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监控视频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驾驶的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系南通市远澳物流有限公司。***驾驶的苏F×××××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系南通穗天贸易有限公司。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都邦保险南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责任免除事项。
上述事实,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合同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受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驾驶的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都邦保险南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在由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都邦保险南通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全部赔偿。关于都邦保险南通公司抗辩在商业三者险中拒赔的意见,本院认为,事故车辆自身以及车载树木质量重大,在行驶过程中树木挂擦监控设备未引起车辆明显异常。从监控录像看,事故车辆驾驶人***并未发觉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驾驶车辆离开的行为不适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故都邦保险南通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时代众志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