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871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41室。
法定代表人:陆国进,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