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8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41室。
法定代表人:陆国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皎,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