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木商初字第296-1号
原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姑苏七子村。
负责人王传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建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621室。
法定代表人陆国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元、财产保全费1672元,合计人民币4050元,由原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华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