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3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国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皎,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该公司董事长。
***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下列合同:(1)《******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纳米多层层叠膜一多层保护膜厂房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编号:KDXKGDGCKL-201802004)、(2)《******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食堂活动中心总包工程施工合同》(编号:KDXKGDGCKL-201805007)、(3)《******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食堂活动中心配套及遗留土建市政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编号:KDXKGDGCKL-201810009)。二、******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958665.04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2944665.04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847元,由***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254元,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5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至本院。司法鉴定费186601元,由***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85元,由******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216元。该费用***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3113881.04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6月28日及11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均已因其他案件被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晨××村的不动产[张房权证保字第**、张房房权证保字第**、房权房权证保字第**、权证房权证保字第**、证保房权证保字第**、保字房权证保字第**、字第房权证保字第**、第×房权证保字第**、××房权证保字第**、×号房权证保字第**、号、房权证保字第**、、张房权证保字第**、张房房权证保字第**、国用房权证保字第**、005号、张国用(2013)0740059号、张国用(2015)0740016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上述不动产届时统一处置后依法清偿。
5、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18辆北京牌照的汽车,被执行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拥有16辆***牌照的汽车,该些汽车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已无剩余价值,本院不再实施轮候查封。
6、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及***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二被执行人为积极偿还债务和保护职工权益而陆续复工经营,相关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亦在正常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相关资产丢失、损坏、被转移的风险不高。
另查明,被执行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及***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机器设备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批银行案件统一查封且均有抵押[查封材料可查阅(2019)苏05财保26号、33号卷宗](张贴查封公告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由于被执行人尚在恢复生产经营以安置职工等,故上述设备届时统一处置后依法受偿。
7、2020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罚款5000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8、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及***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数十起,且标的巨大。
9、2020年12月3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未执行到位23113881.04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设定抵押且多案在先查封的动产和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包伟凯
审判员 朱麒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