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1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新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剩余罚款190000元未予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违法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新沂市人民政府新政复[2016]33号文件、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据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新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罚款人民币1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