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恢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恢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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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