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恢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恢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