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淇,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董事长。
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河南天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共计525元。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705.76元并发还申请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唐胜荣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倪伽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