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454号
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