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3民初5770号
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
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江苏德丽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