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4民初4598号
原告:南通克莱克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亦航,该公司营业部经理。
被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8413-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市靖江街道义南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克莱克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克莱克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彭文甫
代理审判员 郭玉军
人民陪审员 姜 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