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2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克莱克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克莱克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1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