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666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国盛房屋拆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尚东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南村iv>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南通国盛房屋拆卸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步静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