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盛房屋拆卸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国盛房屋拆卸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2民初11326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现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国盛房屋拆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易家园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如皋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如皋市。到庭。
被告:许满意,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如皋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现住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国盛房屋拆卸有限公司、***、***、许满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