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300号
原告: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郑庄村水西巷1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街兴隆路1号。
负责人:印志国。
第三人:连云港国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郁洲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国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余款5837元退还原告连云港市安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