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148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都市嘉源小区5幢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道诉被告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道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