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1487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05145034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富安镇团结村二组7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都市嘉源小区5幢9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1487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7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惠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