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2165号 原告: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工业区玮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河路26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公司、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