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薛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28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审判员唐将军
审 判 员 严 加 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宽
书 记 员 郑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