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恢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923执恢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