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91民初522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北蜂窝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雄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工程公司)、江苏宏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机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土木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胜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宏胜机电公司自2020年9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宏胜机电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77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土木工程公司承建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校一期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工作。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工资由被告土木工程公司打卡发放。2020年12月1日下午,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因原、被告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土木工程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已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宏胜机电公司,后仅依照农民工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专项发放工资账户向原告发放过部分生活费。 被告宏胜机电公司辩称,其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是**招聘原告到工地去做劳务的,其未招聘过原告,也无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向原告发放过工资,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土木工程公司系***学校一期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 2019年8月30日,被告土木工程公司(甲方)与淮安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学校一期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学校一期工程项目主体劳务工程……分包范围及内容:淮安***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小学部教学综合楼AB、CD幢、小学食堂及***主体劳务分包工程,包括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基础、砌体、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撑、外架搭拆、外临边防护、屋面工程、楼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天棚工程、道路工程等其他零星工程……分包形式:劳务分包,主材甲供……乙方必须对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做好工人出勤记录、任务完成记录…… 2019年9月,被告土木工程公司(甲方)与被告宏胜机电公司(乙方)签订《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学校一期工程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学校一期工程项目——消防及通风工程……承包方式为专业分包(全包),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单价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暂定总价:2805651.35元作为合同暂估价……劳务实名制管理条款:乙方每月需提供详细农民工工资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当月农民工工资金额需转入甲方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其代发,剩余工程款打入乙方账户……乙方所提供农民工工资花名册须与工地实名制考勤系统一致,若出现乙方利用农民工工资套取工程利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淮安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九年一贯制学校一期小学(AB、CD幢)、***及食堂安装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九年一贯制学校一期小学(AB、CD幢)、***及食堂安装工程甲方总包合同约定范围【消防系统及消防弱电报警系统,智能化系统和通风系统安装】……承包方式:采用扩大劳务方式(包费用(人工);包质量(确保国家规范);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乙方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生活费及劳务费的及时发放…… 2020年9月15日,被告宏胜机电公司(乙方)与淮安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承接淮安***九年一贯制学校一期小学教学楼(AB、CD幢)、***、食堂工程、小学室外系统、***门卫室及小学门卫室消防及通风工程,因施工劳务已由甲方发包给丙方,经三方协商后,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一、原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现由乙方与丙方继续遵照原条款执行……丙方提前报材料需求,乙方保证材料供应;丙方每月底书面考勤记录表抄送乙方备份…… 经工友介绍,原告***到案涉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劳务,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2021年11月,原告***因和被告土木工程公司、宏胜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委决定于法定期限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消防及通风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银行流水、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宏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宏胜公司应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第一,被告宏胜公司虽承包了案涉工程,但其已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第二,原告***经人介绍到案涉工地从事消防安装劳务,接受**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宏胜公司之间的关系;第三,原告***与被告宏胜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过程亦不受被告宏胜公司管理;因此,原告***和被告宏胜公司之间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征,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宏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宏胜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8)。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