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安达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吴江市安达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6603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安达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80297676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A座民生金融大厦。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谭永泉,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谭火英,女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雅姿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527427877,住所地吴江市汾湖镇北库库星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吴江市横扇镇圣牛村鹤良羊毛衫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691348330,住所地横扇镇圣牛村。
法定代表人:谭永泉。
原告吴江市安达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永泉、谭火英、吴江市雅姿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横扇镇圣牛村鹤良羊毛衫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7255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谭永泉、谭火英、吴江市雅姿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横扇镇圣牛村鹤良羊毛衫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4205.26元,执行费22642.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自行处分其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和解,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终6584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长安
审 判 员  王 坚
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