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淳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8执1438号

申请人高淳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月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敏,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住所地**京市高淳区**坝镇工业园区荆**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该公司经理。

高淳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苏0118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在另案中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现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金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蕴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