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力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1551号 原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墩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淑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