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21民初762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中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54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125219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隆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力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因简易程序期限内未能审结本案,本院依法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力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三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关于原告帮助***、华新公司偿还力隆公司35万元租赁款的协议;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拖欠原告借款170多万元;被告***与被告华新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华新公司、***又拖欠力隆公司设备租赁费并经贵院作出(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且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方经协商,由原告帮助被告***、华新公司偿还租赁费35万元,被告***、华新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苏州市**区站前广场商铺网签给原告折抵借款及代偿费用。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华新公司将其草拟的合同草稿给原告及***、力隆公司的人员看,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看到合同草稿有关于约定商铺的网签时间及代偿时间的约定,后华新公司重新打印好合同让我们签字,原告及其他被告因天黑没有仔细看就在合同上签名,因当日合同没有**,原告没有拿到合同原件。第二天上午原告到被告华新公司办公室只收到该合同复印件,发现合同内容与协商内容不一致,立即与被告华新公司交涉,但被告华新公司的法人**,4却回答不知道,后就不接电话。原告不得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因该合同显失公平,且被告华新公司对原告存在欺诈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判允原告的诉请。
华新公司辩称:2019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四方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原告要求撤销没有依据,请求法庭认定这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个协议是在(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撤回上诉,该协议不是在执行过程中签订的。协议签订***公司在2019年5月份向法院申请执行,我公司依据该四方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终止执行。在2019年11月27日我公司又收到力隆公司申请执行***以及我公司的执行通知,我公司还是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方协议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力隆公司辩称:2019年3月14日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我当时人在上海,***通知我到华新公司,说有个房子抵给我为工程款,当时***跟***之间有往来关系。那天晚上7点多我到了华新公司,***在起草这个协议的过程中说华新公司有套房子抵给***作为工程款。因为***与***之间有往来,华新公司答应在**有个店铺抵给***作为华新公司跟***之间的往来款。当时华新公司答应直接网签给***,***应该给我的36万元由***去承担。当时我跟***讲,这个房子是华新公司抵押给你的,你能不能承担这个责任。这天晚上就在华新建工大厦的24层法务室签订了争议的这个四方协议,协议是***打印的,章和字是我盖的,四方人员都是同时签字的。起草四方协议的时候是有这个房子的,草稿也是打印的,***眼睛不好,是我读的,但是最终的签字稿就没有这个房子的内容了。我们当时也有责任,最终签字**的协议与草稿的内容不相符。
***辩称:力隆公司起诉我和华新公司,我确实是欠他的机械费用,法院也判决了,也不错,我也承认给。力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冻结了华新公司的钱,我也没有钱,我在**有抵款的房子,我就提出我跟***之间有往来,我欠***100多万元,我就跟***说,我给套房子他,叫他把力隆公司的30多万给掉。四方协议就谈的是我把**的一套房子给***,***把这30多万给掉。当初我跟**开发***有10套房子的抵算协议,抵算给华新公司,享受权利人是我本人。因为恒达公司与其他公司还有合作,所以他自己没有权利把这个房子抵算给我们。当时这10套房子我已经到手了,只是一直没有网签,没有办手续。3月14日这天晚上我也在华新公司,这个事情就是我提出来的。按照我跟**,4当时说的内容,协议上被改掉了,***没有把房子写到协议中是因为这个房子不知道什么时候到手,如果有这个说法也应该写在协议中。现在没有写到协议中,是坑人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6日,本院受理力隆公司、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华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力隆公司与华新公司之间所形成的起重机租赁合同及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华新公司的**,可认定***与华新公司间为挂靠关系。力隆公司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挂靠人******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还款计划,已载明了欠款金额及还款的期限及数额。其中判决******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款36万元,由华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由华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作出后,华新公司提起上诉。
在上述案件上诉期间,因***尚欠***借款未还,***为此多次找到华新公司负责人**,4,要求在其挂靠施工建设工程中用一套房屋抵算给***,由***代为偿还上述案件中尚欠力隆公司的租赁费。**,4经请示华新公司同意后,2019年3月14日下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来到**,4办公室商谈由***为***、华新公司***公司代偿上述判决书中36万元债务一事,其中重点谈及用***挂靠华新公司在苏州**站前广场建筑的商铺抵算***尚欠***的债务。鉴于***、华新公司、***、***对上述抵债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临近下午下班时,**,4提出一起到其公司法务室***处,在场的人员将各方协商的情况向***进行了**,其中仍重点提及到给予***房屋抵债的细节。晚上约8点左右,***用其电脑起草并打印出协议。随后***、**,4、***、***分别在协议上签名,***在签名后加盖了公司印章。因当晚华新公司无法加盖公司印章,双方约定次日加盖印章后,再将协议交给各方。上述协议签订的同时,***还***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在四方协议签字**生效后给***公司10万元,余款25万元在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如不能按期支付,自愿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利息。
2019年3月15日上午,***前往华新公司领取上述协议时,发现加盖好华新公司印章的协议书中并没有关于给予***有关苏州**站前广场商铺抵算债务的内容,随即***就向**,4提出异议,认为华新公司在起草协议时故意删除了有关以商铺抵债的内容。***、***也表示异议,并拒绝接受该份协议,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本案中,华新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上述协议原件(***只提有复印件,称系从华新公司处拿到的),协议内容为:鉴于***(丙方)拖欠力隆公司(乙方)建筑设备租赁费,并经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三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代***一次性支***公司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建筑设备租赁费35万元(此款***在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公司),余款1万元及判决书第三项的逾期利息,力隆公司自愿放弃;2、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后,力隆公司表示不再以(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向华新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力隆公司在该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三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签订后,华新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本院(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2019年5月,力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华新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2019)苏0621执1878号执行通知后,以上述四方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协议,认为债务已由***代其偿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但因***、华新公司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力隆公司于2019年11月再次申请执行,华新公司在收到(2019)苏0621执3965号执行通知后,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后,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苏0621执异21号执行异议裁定书,认为案涉协议书应视为四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院裁定撤销了本院(2019)苏0621执3965号执行通知书。力隆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华新公司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裁定撤销了本院(2020)苏0621执异21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华新公司的异议申请。
因***曾多次就其认为华新公司故意删除有关以商铺抵债的内容存在欺诈行为而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3月25日,海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站组织***、***、华新公司代表***进行调解。调解时,***称:四方协议签订时谈好用苏州商铺给我,我帮***代付建工设备租赁款,到现在商铺没给,法院已判决支付36万元设备租赁款,我要求给个说法。***称:当时华新建工老总答应给商铺的,我才找的***。现在我到甲方拿不到房子了,还得找华新公司的领导。调处站主持人称:因为四方协议***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四方协议,目前法院没有最终裁决,建议等法院最终结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共同签订的四方协议、(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华新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2020)苏0621执异21号执行异议裁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执复56号裁定书、报警情况说明、海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站调解笔录等在卷证实。
审理中,***当庭提供了一份其四方协议照片打印件,称:这份协议是我拍摄的,我拍摄的手机因为我有一次喝酒不小心把手机弄丢了。这个照片很早就下载了,我记得之前在海安法院执行局,我把手机交给**法官看过,那个时候我的手机还没有丢。这天(2019年3月14日)晚上签订协议之前有一份草稿,四方都在场,而且也看过、读过,由于那天晚上草稿读好后形成了正式的打印协议就没有再仔细看,就以为是当时读的那份协议,所以就直接签字**了。在该份打印件中有其中一段文字内容:*****帮丙方***先垫付10万元给乙方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甲方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丙方***将苏州市**区站前广场商铺网签给*****,余款25万元网签后三日内付清。(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建筑设备租赁款35万元,余款1万元及(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的余款利息,乙方自动放弃。**所付的欠款与丙方结算与乙方无关。
对上述打印件,华新公司质证称:肯定没有这份草稿。因为不知道房子什么时间到手,所以就没有在协议上写。是***他自愿承担的,而且他也是为了更多的利益。力隆公司质证称:我当时看到了这份草稿,我是最后一个到场的。因为请我来帮忙的,我只要得钱就可以了,王总打电话给我叫我来帮忙协调一下。这个草稿确实是他(***)打出来的,我看过这份草稿,有这个房子的事情。当时王总讲如果你们没有异议,就请***把这个文件打出来。因为我们不好打,***就把这个草稿拍下来了。打出来后,我们就签了个字,没有再看。第二天早上9点多我打电话给***,我说昨天协议上讲好的,大家都签字的,你这10万打给我,***就说协议有问题,协议上没有房子的问题,他拍给我看,我看了确实没有。他说他当时在找王总,他说他这10万不能打给我,因为协议上没有房子。***质证称:因为我是糖尿病引起的视网膜脱落,我的眼睛不好。我当时叫***读给我听,还有修改的地方,读好后他就用手机拍了一下。草稿里有房子的内容,后来协议再出来的时候也没有再读给我听,我就直接签字了。第二天我跟***去拿了复印件,上面没有房子,我们说既然没有房子,所以原件拿不拿也不重要。
本案审理中,相关当事人及证人**,4就案件相关事实作如下**:
***称:3月14日,***和**,4通知我到华新公司来的。我当时提出要向***要钱,**,4跟***说,在苏州有个商铺抵算给我,叫我帮***还力隆公司的35万,他们也都是同意的,大家都在场的情况下,就由***打了一份草稿,我跟***都看过了没有异议,***眼睛不好,就叫我读了一遍,我也拍了一份,***听后说行。然后就打印了4份,我们都没有看,这天我们中午吃好饭就去了,一直谈到晚上8点多,开始***不在,是之后6、7点才到的。当时我们都只是签字,第二天早上我去拿原件,他们没有给我原件,给了我一份复印件,我发现只有还钱的份,没有房子的事情。我当即就打电话找***,***找**,4,没有找到,说**,4去了山东,**,4说以后再说。我又打电话给**,4,**,4说这个事情与华新公司没有关系。这之后两三个月我就报案了,公安叫我去派出所,派出所说没有管辖权,叫我去南通公安,南通公安问我有无履行,我说没有给钱,公安叫我来海安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庭审中,***、***均一致认可*****的上述事情经过。
华新公司称:3月14日下班之后,**,4把他们三方喊到公司24层法务部,说有个协议帮忙写一下,我就根据他们协商好的要求写了这份协议。当时是谈了拿房子给***,***帮***还力隆公司的36万的租金,由于房子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到手,所以最终协议上没有写上去。协议打出来后他们各人是看了以后签字**的。由于已经下班,南通华新公司的章盖不到,其他的人都签字**了。第二天上午加盖了南通华新公司的公章后,四份协议都给了他们,其他三份我交给了**,4,**,4有无交给他们我不清楚,我法务部留了一份。**,4这天晚上全程在场,我也在场。在此之前有无打印一份有以房抵款的草稿出来
我不记得了。
力隆公司称:3月14日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我当时在上海,***通知我到华新公司,说有个房子抵给我为工程款,当时***跟***之间有往来关系,那天晚上7点多到了华新公司,***起草这个协议的过程中说华新公司有套房子抵给***作为工程款。因为***与***之间有往来,华新公司答应在**有个店铺抵给***作为华新公司跟***之间的往来款。当时华新公司答应直接网签给***,***应该给我的36万元由***去承担。当时我跟***讲,这个房子是以华新公司抵押给你的,你能不能承担这个责任?这天晚上就在华新建工大厦的24层法务室签订了争议的这个四方协议,协议是***打印的,章和字是我盖的,四方人员都是同时签订的。这天起草四方协议的时候是有这个房子的,草稿也是打印的,***眼睛不好,是我读的,但是最终的签字稿就没有这个房子的内容了。
***称:力隆公司起诉我和华新公司,我确实是欠他的机械费用,法院也判决,也不错,我也承认给,力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冻结了华新公司的钱,我也没有钱,我在**有抵算的房子。
我就提出我跟***之间有往来,我欠***100多万元(审理中,***、***一致认可***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至今尚170余万元借款未归还给***。***对***提供的借条予以认可),我就跟***说,我给套房子他,叫他把力隆公司的30多万给掉。四方协议就谈的是我把**的一套房子给***,***把这30多万给掉。当初我跟**开发***有个10套房子的抵算协议,抵算给华新公司,享受权利人是我本人。因为恒达公司与其他公司还有合作,所以他自己没有权利把这个房子抵算给我们。当时这10套房子我已经到手了,只是一直没有网签,没有办手续。3月14日这天晚上我也在华新公司,这个事情就是我提出来的。
证人**,4作证称:我是华新集团副总裁,原来在六公司,现在在海外公司。(主审法官向证人出示并宣读2019年3月14日由华新公司、力隆公司、***、***四方签订的协议书)。证人继续称:***跟华新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只是他多次协助***到华新公司后,***向我介绍此人,我了解到,***可能欠他部分款项,此款与华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向我提出,能否将其在恒达项目的以房抵款中给***一些房子。我当时向公司领导请示,领导说他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可以将房子抵给***。后***多次跟我讲,说能否将华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与力隆公司的责任由***代为承担?然后华新公司协助***将**恒达的部分房子抵给***。后本人请示公司,公司同意。在此情况下,2019年3月14日,***要求力隆公司***、***到我办公室商谈此事,谈的内容就是协议上的内容。大方案谈好后,临近下班,我就请***帮助我们把协商的内容打印出来,形成书面文件,后来就形成了这份协议。关于房子的事情,因为我也在场,我电话比较多,当时确实提到过房子的事情,但是后来我印象中,可能因为房子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拿到手,力隆公司的***还一直在提醒***,未来这个房子什么时候拿到手,你要承担风险。我说你们商议,商量好了以后,大方向我们定了就这样,然后书面协议就出来了,协议他们三方都看过了。他们三个人签字的时候我也在场,然后因为当时已经下班了,公章拿不到,我是最后签字的,协议就放在***,第二天上班***找办公室**的。法官出示的就是这份协议。整个协商的过程都在我办公室协商的,大方向定下来后打印的时候是在***办公室,协议出来后因为房子时间定不了。草稿上有无房子的内容我不清楚。在***办公室的时候他们重点谈了房子。后来没有写到协议中的原因是主要是因为房子什么时候能拿到手不确定,具体房号也没有。甲方当时确实承认有房子的,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到房子的,只是不确定拿房子的时间和房号。当时在***办公室有无先打一份草稿让大家先看一下我记不清楚,我当时电话比较多,我中途有可能走出去接电话了。当时商谈的气氛很好,他们是先到我办公室的,临近下班,我打电话给***,***说他在办公室,我们就一起到***办公室的,大约晚上七八点结束的。(主审法官向证人出示***提供的照片打印件)。证人继续称:我没看到过这个东西,我不清楚,这需要问他们当事人。当时谈的大方向就***代华新公司履行给力隆公司租赁款35万元,华新公司帮助从**项目上在***应该抵款的当中拿房子。当时好像谈了钱具体怎么给的。因为法院判决是36万,好像说先给10***公司,等房子拿到手后还钱。我忽然想起来了,当时协议中准备写先给10***公司,等房子到手再给25万元力隆公司。力隆公司说什么时候能拿到25万不知道,就把房子这项给去掉了(力隆公司当场否认有此说法)。拿到手就是指网签。把合同中房子条款去掉了,他们三人肯定知道,因为***说25万不知道什么时候给他,当时确实说要给个房子的,如果没有房子,不可能找到***。当时***也是为了拿到房子才答应这件事的,因为***欠他钱,他希望能拿到房子。当时他们弄好后,我签字的时候没有再看这个协议,我是最后一个签字的。协议签好后,***把协议盖了章的原件给了我,我通知***来拿走,后来***也没有来拿。我想通过***把这个发给其他人,因为我跟他们也不熟,但是***没有来拿。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挂靠华新公司承建苏州市**区站前广场等建筑工程。因施工需要,***租用了力隆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设备。因***欠付租金引起诉讼后,本院判决******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款36万元及利息损失,由华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华新公司上诉期间,因***尚欠***170多万元借款,***为了能向***偿还所有债务,决定以其在苏州**区站前广场承建的房屋向***抵算债务。为此,***多次与华新公司进行协商,请求华新公司批准。依据华新公司负责人**,4的**,起初华新公司并不同意让***用苏州的商铺为***抵算债务。之后是因为***愿意代***偿还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款36万元及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华新公司领导方才同意用苏州商铺网签到***名下的做法。
为最终落实上述方案,2019年3月14日下午,*******公司法定代表人***、***到**,4办公室商谈此事。本案到庭当事人***、***、***、***以及证人**,4均是参与涉案协议协商、起草的人员。上述人员均一致**,2019年3月14日下午至当晚,无论是在**,4办公室,还在***办公室,所有议题均是围绕如何以苏州的商铺网签给***,***如何代******公司偿还36万设备租赁款而展开的。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之所以本案所有当事人于2019年3月14日前往**,4办公室,其目的性极其明确,就是商谈***如何用其在苏州**区站前广场承建的商铺抵算对***所负的债务,并协商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华新公司而言,其对***所负36万设备租赁款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亦想通过四方共同协商的方法,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华新公司是极力促成四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从***的心里预期分析,***在***尚未偿还其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之所以愿意承担***对力隆公司所负的债务,就是因为***看到了可以通过代***偿***公司设备租赁款的机会,从而获得苏州**区站前广场的商铺,使得其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圆满解决。
然而本案中华新公司向本院提供的2019年3月14日的四方协议只有两个条款,一是写明了***代***偿还力隆公司的35万元的还款时间;二个是写明了力隆公司不再以本院(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向华新公司主张权利。整个协议只字未提以房抵债的内容。该份协议一经出现就遭到了***、***及***的一致反对,均认为协议刻意删除了以房抵债的内容。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该份协议显然违背了四方当事人前往**,4办公室商谈以房抵债的真正目的。
审理中,***提供了其自称2019年3月14日晚上打印出来的一份协议草稿(照片)。该草稿中记载了“*****帮丙方***先垫付10万元给乙方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甲方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丙方***将苏州市**区站前广场商铺网签给*****,余款25万元网签后三日内付清”等内容。结合**,4在作证时的**,即“华新公司帮助从**项目上在***应该抵款的当中拿房子。当时好像谈了钱具体怎么给的。因为法院判决是36万,好像说先给10***公司,等房子拿到手后还钱。我忽然想起来了,当时协议中准备写先给10***公司,等房子到手再给25万元力隆公司”,再结合协议起草人对当时是否预先打印出草稿这一情节所作的模糊**以及签订四方协议的目的性。本院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分析,***、***以及***于2019年3月14日当晚,在没有写明以苏州**区站前广场商铺抵算债务,而只写明***代***偿***公司36万元,同时免除华新公司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签字的可信度极低。华新公司负责起草涉案协议的人员,在打印该协议时可能因为苏州**区站前广场商铺没有具体确定下来,从而将草稿中有关以房抵款的内容删除的可能性大。
《民法总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急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本案事实,***2019年4月14日前往华新公司的目的性明确,四方人员也是围绕以房抵债,免除华新公司连带清偿责任的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从而最终达成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看,***在华新公司出具的协议中只负有代偿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其通过该份协议利益上会遭受很大经济损失,非但收不回170余万元的债务,反之还要代***偿还36万元,其做法有违正***逻辑。从四方协商签订协议的目的性上看,***若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获得的利益巨大,其对***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以房抵债协议而得到实现。据此,本院认定四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的协议相对***而言构成显失公平,***有权主张撤销,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签订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华新公司负担2184元、力隆公司、***各负担2183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以下专设账户:华新公司缴费账户为(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16-025195);力隆公司缴费账户为(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16-025197);***缴费账户为(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16-02519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荀 非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急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