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力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125219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江苏省海安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5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向原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款36万元,由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向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建筑设备租赁款44.7万元。三、被告***向原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由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向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1870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3元,被告***负担4612元(此款已由两原告代垫,两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两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设备租赁款36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申请人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本案暂无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次对***、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