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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江苏省海安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