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1民初7567号
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板桥景园1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吉志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利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奚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