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许锦西。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葛玉兰。
被执行人:葛强军,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葛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冷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