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3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许锦西。
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施广生。
申请执行人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第一期租赁费用5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25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2019年11月12日、2020年3月1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前往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苏F×××××,苏F×××××、鲁V×××××、鲁GWX1581的机动车。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尾数为“2778”的浙商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现实际冻结金额为16292.24元。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车牌鲁V×××××、鲁GWX1581的机动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因两部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
4、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上述车牌苏F×××××,苏F×××××的机动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因两部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
5、2020年4月22日,本院对上述尾数为“2778”的浙商银行账户予以扣划,扣划的16292.24元中,750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剩余8792.2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6、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委托公司职员到院。其陈述,因公司前管理层管理混乱,对外欠下巨量债务,目前无力偿还本案债务。被执行人申报:因其承建的“海门海北佳苑”安置房项目,对建设方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有未付工程款的债权。2020年3月20日,本院前往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经核实,确有该笔债权存在,但反映因前期为被执行人垫付劳务工资、政府BT项目未经核算等原因,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暂还无法确定,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该笔债权已有多个案件冻结。本院对该笔债权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数十起未结执行案件。
7、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8、2020年4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许锦西,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8792.24元,全部执行费75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查封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已扣划的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封、冻结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洪涛
审 判 员 王风华
审 判 员 钱 平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晶晶
财产续冻、续封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