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拓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4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81261122T,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拓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8EAY1Y,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拓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0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重庆拓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1204993.33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1日按年利率7.2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2元,减半收取计82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31元,由***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05元,重庆拓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426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均暂无可供执行款项。 2.根据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及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2年9月28日,委托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渝A×××**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车辆未实际扣押。 4.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向该公司发送调查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未收到回函,电话联系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在其处没有应付未付款项。 三、2022年10月24日,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至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142号重报万州中心4号楼3层2号1-3调查重庆拓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60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