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1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579300元。二、案件受理费6177元(已减半)、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47元,由双方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5月20日,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部分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信息。
2、执行过程中,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等。
4、6月1日,至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F×××**、苏F×××**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5、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省有上百起被执行案件,大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显示,被执行人公司职员曾到院接受谈话,其表示公司现对外欠下巨量债务,目前无力偿还欠款。
6、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11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已登记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邢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