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1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思聪,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楼东环城**。
法定代表人:吴梅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2022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