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87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楼东环城十一组。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