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428号
原告: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91号4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楼东环城十一组。
诉讼代表人: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固邦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