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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某某、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1046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镇淮楼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女,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女,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第三人: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区楼东环城十一组。 诉讼代表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系公司管理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告**、***、***、***、***、**、第三人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2021年3月23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93元(原告已预交4329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