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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某某、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9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镇淮楼东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女,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安安区区楼东环城** 诉讼代表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系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当日,本院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发出《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