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枢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楼东环城**。 诉讼代表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招商局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翼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