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80某某与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升龙汇金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2020年12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