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升龙汇金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2020年12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