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翼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楼东环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丰和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世纪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之翼公司、被告丰和世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6年1月至被告处工作,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500元。原告一直勤勤恳恳的完成本职工作,但被告无故拖欠工资共计10380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工资40000元,剩余工资63802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6380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天之翼公司、被告丰和世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天之翼公司、丰和世纪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而被告天之翼公司已被案外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亦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裁定受理了案外人对本案被告天之翼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为此,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