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540元,并以3125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782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316322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注册地门卫签收。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通过向注册地门卫询问,发现被执行人注册地现址为启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门卫表示其从未听过被执行人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去向也不清楚。
4、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民事通知、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1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许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连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