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在沪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8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在沪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在沪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5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在沪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订金6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30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返还30万元;并由南通在沪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南通在沪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就全部两期未履行数额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南通在沪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28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交通银行启东支行702006629018010076328账户、工商银行启东滨海新城支行11×××88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
4、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至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5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