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东郊工业园区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东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新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天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1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二年内可凭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辉
执行员*亮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