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东郊工业园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新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苏0681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874149.04元及利息。(二)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辉
执行员***
执行员*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