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

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与江苏普杰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1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风尚米兰小区1、2办公楼1-1007。
法定代表人:杨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07D室。
法定代表人:姜正宏。
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与江苏**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返还定金81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收取1320元,合计收取2970元,由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负担1354元,由江苏**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16元。因江苏**电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81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2月22日、2021年4月27日及2021年6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1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张家港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2021年6月16日,本院前往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走访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6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810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志成
审判员  曹建忠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