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

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C)。
法定代表人:杨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福地房屋拆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垫付款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1年2月、2021年7月,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未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2021年2月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6.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7.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4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20)苏032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李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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