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24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24执8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