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5128号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江苏省。
被告:***,男,住江苏省。
被告:***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鹏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